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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不动产登记资料,谁能查,怎么查?

绍兴写字楼网    来源:绍兴晚报    2018/3/26 14:01:55    

导读: 记者核实:据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土管窗口工作人员介绍,自从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确实常有​市民担心自己的不动产信息可以随便被人查,也有人提出要求查询别人名下的不动产。

      来自热线:近日,有市民致电本报热线88880000询问,自己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谁能查?如果有人要查的话,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希望记者帮忙打听一下。

  记者核实:据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土管窗口工作人员介绍,自从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确实常有市民担心自己的不动产信息可以随便被人查,也有人提出要求查询别人名下的不动产。今年3月2日,原国土资源部发布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据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发布的《办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做出了多项制度规定,其中几大亮点值得关注。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法定查询主体,明确了"谁能查”的问题。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这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同时规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权利人的查询规定查询。二是明确了基本原则,解决了查询工作"遵循什么”的问题。按照依法、便民、高效原则,《办法》强调了分类查询,对不同的查询主体设置不同的查询权限,权利人享受最大的查询权限,对利害关系人仅开放查询不动产的登记簿记载的结果。同时,《办法》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属地登记”原则相衔接,实行"属地查询”,方便人民群众。三是首次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什么利害关系人可以查”和"查到什么程度”的问题。《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但对哪些是利害关系人未做明确规定,地方在开展查询服务时不好把握,为此,《办法》在总结各地实践基础上,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区分和细化:对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以及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构成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对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准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以及其他登记情形等。同时,考虑到《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调查权问题,办法还规定律师受"准利害关系人”委托,可以比委托人查询更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以满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诉讼需求。四是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安全保护措施,明确了"怎样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保护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安全是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加强登记资料信息安全保护,办法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设立用户权限、严加防护管理等多种形式,确保信息安全。同时,在罚则中明确了各类主体包括查询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违法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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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x012

原标题:不动产登记资料,谁能查,怎么查?

不动产登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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